当前的位置:首页 > 玺名研究 > 玺名文章 >
玺名研究/“可预见性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的运用
       \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对于可预见性原则的涵义和认定标准尚未形成较为清晰的裁判规则,但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一些应用的判例。在司法实践中,可预见性原则已彰显其可能具有的巨大威力,逐渐同捐献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共同构成对专利等同侵权的限制性原则。适用可预见性规则有助于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和彰显权利要求的公示性。同时,可预见性原则对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撰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利权人如果要避免可预见性原则成为主张等同侵权的障碍,则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应当尽量上位概括技术特征,将申请日已知的技术手段全部概括在技术特征中。
       一、可预见性原则的涵义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对于可预见性原则的涵义和认定标准尚未形成较为清晰的裁判规则,笔者选取(2021)最高法知民终2482号案件进行简单的分析,以期总结可预见性原则的具体涵义。
    (2021)最高法知民终2482号案件中,最高院在判决书中载明:对于专利权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已经明确知晓,但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应当视为专利权人已经放弃,不能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在技术手段上并非实质性变动,不同设置虽未在说明书中予以描述,但其所产生的多种技术方案,均属于涉案专利申请日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技术方案。鉴于此,在侵权判定时,不能将“所述PCB支架上开设有与顶柱滑动配合的导向孔”扩张到PCB板上开设导向孔或者基座上开设导向孔予以保护,否则,将有损社会公众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信赖,从而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总结上述判决及最高法的裁判意见,可以将在个案中适用的可预见性规则总结为:如果技术手段属于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日知晓但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若专利权人又主张其构成权利要求记载的特征的等同特征的,则不予支持。
       二、可预见性原则构成对专利等同侵权的限制
       可预见性原则是违约损害赔偿中确定守约方损失或违约所造成损害的基础规范之一,其限定了守约方损失,进而确定违约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合理上限。在司法实践中,可预见性原则已彰显其可能具有的巨大威力,逐渐同捐献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共同构成对专利等同侵权的限制性原则。
等同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中,均有涉及和规定,主要规定条款如下: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目前,我国尚未通过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可预见性原则内涵作出明确的定义,但其在司法裁判中已逐步被接受。2015年最高法(2015)民申字第740号判决:“锥面或平面均是涉案专利申请时,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技术方案,因此,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中该技术特征限定为锥面是将平面排除在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该案被视为司法实践中应用可预见性原则的较早尝试;随后,最高法的一系列裁判基本遵循了该案确定的原则。
       三、可预见性原则适用解释时的几个关键因素
可预见性原则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
       1.“知晓”的时间点为专利申请日
       通常认为,对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日业已知晓的技术手段,在判断等同时需要施以更严格的限制,更尊重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而对专利申请日后新出现的技术手段,在判断等同时则较为宽松,以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2.“知晓”的客体并不仅限于技术特征本身
       可预见性原则是对等同侵权的限制,而等同侵权本就要求等同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特征相比,属于“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因此,在适用可预见性原则时,也应要求相关特征的手段、功能、效果的整体为专利权人实际知晓或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如此,方符合可预见的本意。
       3.“知晓”的主体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
       依(2021)最高法知民终1924号案件,最高法裁判意见认定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普遍知晓的技术手段即是认定权利人申请时能否预见到替代性技术特征的客观标准,据此适用了可预见性原则。
       四、可预见性原则对专利侵权判断的影响
       可预见性原则将减少适用等同侵权的情形,承认并适用可预见性规则有助于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和彰显权利要求的公示性。但同时,可预见性原则对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撰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利权人如果要避免可预见性原则成为主张等同侵权的障碍,则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应当尽量上位概括技术特征,将申请日已知的技术手段全部概括在技术特征中。
同时,在主张可预见性原则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时,需结合司法实践中适用可预见性规则的具体标准,围绕主张进行充分举证与论证。
本文作者:
\
\